中華民國106年2月12日第26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通過
中華民國107年1月14日第26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通過 修正第3條、第4條
中華民國109年8月2日第27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通過 修正第36條、第37條、第38條
中華民國113年1月14日第28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通過 修正第17條、第20條
第 1 條:本會定名為臺中市新藥師公會(以下簡稱本會)
第 2 條:本會以連絡會員感情,增進藥學學術、發展藥界事業,或協助政府推行政令,維護會員利益為宗旨。
第 3 條:本會以臺中市區域為區域,會址設於臺中市。
第 4 條:本會任務事項如左:
第 5 條:凡領有本國藥師證書之藥師,得向本會申請入會為會員。
第 6 條:會員入會時,需填寫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並繳納入會費及其他依本會章程應收費用後,為本會會員。
第 7 條:有左列各項情事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:
第 8 條:執業會員非遷移其他區域,或歇業、或受撤銷藥師資格之處分者,不得退會,未登錄執業之會員不在此限。
第 9 條:會員有發言、選舉、表決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。
第10條: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、服從本會決議、按期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。
第11條:本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得予以停權處分:
第12條:本會會員其滯繳常年會費超過兩年者,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予以開除會籍之處分。
第13條: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法令、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本公會,其情節嚴重者,得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,予以開除會籍之處分。將其事實證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14條:凡經本會停權或開除會籍處分之會員,申請復籍或重新加入本會時,依新加入本會之會員之規定辦理。
第15條:會員退會,應繳還一切憑證,如有欠費一律繳清。
第16條: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17條: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,依照本市行政區域劃分成若干區域,由各區按會員人數比例分別選出,會員代表之總數最高不得超過七十五人,其選舉辦法則另訂之。
第18條:會員代表因事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出席會員代表代理之,但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19條: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:
第20條:本會設理事十五人,監事五人,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,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,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將次高票者依序選任候補理事三人,監事一人,遇有缺額時,分別依次遞補,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
第21條:當選理、監事及候補理、監事之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。
第22條: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,並設常務理事五名,由理事會就理事中選任之,得票最多者為當選;常務理事有缺額時,由理事會補選之,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
第23條: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,選任理事長一人,綜理會務。
第24條: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,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,有缺額時,由監事會補選之,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
第25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第26條: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第27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第28條:本會理、監事任期均為三年,其連選、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,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第29條:本會理、監事均為名譽職。
第30條:理事、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,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辭職,由後補理事、後補監事依次遞補。
第31條:本會辦事處設辦事人員若干名,其辦事細則由理監事會另訂之。
第32條:本會視實際需要,得由理事會決議,聘請顧問皆為名譽職,但法律顧問不在此限。
第33條:本會選任出席上級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若干人,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會就會員中選任之,其任期均依照上級公會章程規定辦理。
第34條:本會定期會員代表大會,於每年中召開一次,由全體會員代表出席之。本會經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過半數會員代表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,得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。
第35條: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,均以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第36條:本會理事會或理監事會聯席會議,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常務理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召集臨時會議。
理事會、監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,得以視訊方式為之,其理事或監事及其他列席人員以視訊參與會議者,視為親自出席,並得行使表決權等應有之權利。但涉及選舉、罷免等事項,不得採行視訊會議。 視訊會議之簽到或表決,以主席逐一唱名,出席者應答,再由會務工作人員登載於簽到冊或會議記錄,並以影像記錄為證。
第37條:理事會開會時,須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,以理事長為主席,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方能決議,視訊會議亦同。可否同數時,取決於主席。
第38條:監事會開會時,須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以常務監事為主席,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,決議一切事項,視訊會議亦同。
第39條:理事會、監事會開會時,不得委託代表出席。
第40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左列,其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之。
第41條:本會為協助上級公會推展全國藥師之福利,應代收上級公會議決之其他費用。
第42條:本會及相關人員執行公務涉訟,其訴訟費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,由本會支出。
第43條:本會經費遇有不敷時,得報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,由會員樂捐充之。
第44條:會員退會時,所已繳納之各項費款概不退還,但預繳之常年會費得予以退還。
第45條:本會之會計年度,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46條:本會年度基金及其提存標準規定如左:
第47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於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第48條: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49條: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呈報主管機關核備施行之,修改時亦同。